違約責任不對等
實例:某消費者投訴稱在購房時所簽購房合同中違約責任一欄有這樣一則內容:“(1)甲方須于××年×月×日前將房產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賠償。(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作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
點評意見:上述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定不對等。經營者延期交房必須等一個月后方計算罰金,且額度僅為消費者已付房款的3%;消費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則立即視為違約,并扣罰消費者已交購房款的10%作違約金。由于商品房的標的額大,雙方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相差懸殊。這種條款的實質是設置陷阱,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付款方式要靈活
有不少購房者忽略付款方式的靈活性,萬一中間出現問題,往往會使自己陷入被動境地。
實例:某消費者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以68萬余元定購了一套房子。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開發商在合同附件中提到,要求乙方必須在一個半月內辦妥所有貸款手續,否則視其違約,開發商有權拒絕簽訂買賣合同并不予退還首付款等。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乙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未能成功,按合同約定首付款可能無法退還。
點評意見:上述案例中的附件內容明顯對購房者不利。一般情況下,合同附件會對付款方式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但對于沒有經驗的購房者而言,一定要防止那些只有自己義務和對方權利的條款,以免落入圈套。對此律師也建議可以在附件內容中特別提出:如果非買賣雙方原因而造成無法辦理貸款,雙方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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