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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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以聯營、合作經營、承包經營等方式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但取得收益的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據《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隱患或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確保住用安全的;
(二)屬于違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況;
(五)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三、哪些是合法的出租人?
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權利人。
四、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擁有,需要出租時,應當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明確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權具體人員代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愿意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也可以通過在租賃合同文本上共同簽字,行使相應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
五、《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租賃雙方應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當事人可在武漢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網下載市房管部門和市工商部門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參照使用。
(二)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積、及設施狀況;
(3)租賃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7)消防安全責任;
(8)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9)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10)轉租的約定;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六、哪些房屋出租應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根據《辦法》規定,房管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執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租金的,視為非市場租賃行為,不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其他房屋、房管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轉租上述公有住宅,實行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協議租金的,應當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七、如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兩類:
(一)住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應當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規定資料到社區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管理服務站”)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如實填報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關信息。
區房管部門接到管理服務站移交的登記備案材料后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租賃當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務站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應當至合同簽訂日起30天內,持規定資料到轄區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區房管部門完成登記備案手續后,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租賃當事人可向區房管部門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八、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繳納哪些費用?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繳納費用主要有房屋租賃手續費和租賃土地收益金兩項,由出租人繳納。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進行出租,應按規定予以繳納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賃手續費,按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的起數,在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時予以收取。房屋租賃手續費繳納標準,鄂價房服(2002)77號文件規定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下50元
(2)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上80元
(3)房屋中有幾間房分別出租的,應分別計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300元
九、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提交的資料?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或證件(審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證件。自然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國內居民提供身份證,港澳同胞提供回鄉證,境外人士提供護照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提供證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二)房地屬證書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證明,房屋所有人將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還應提交合法的委托書。
(五)涉及到房屋轉租的,轉租人應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如該合同沒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約定的條款,應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六)租賃雙方當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辦的,受委托人應提供合法的委托書。
十、房屋是否可以轉租?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與受轉租人訂立轉租合同,并辦理房屋登記備案手續。
十一、出租人有哪些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一)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配合管理服務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戶籍人員及時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四)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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